◆ 投保人范圍
合同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團體組織代為組織辦理投保相關事宜。
◆ 被保險人范圍
凡 16 周歲以上的,投保時正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投保時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且投保時根據其健康狀況確定為非既往癥的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均可作為合同的被保險人。
若投保時根據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確定其為既往癥的,除上述規定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須已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滿1年,方可作為合同的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投保時已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其應提供已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證明及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責任明細。
◆ 猶豫期
自您簽收合同的次日零時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合同,如果您認為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合同。
如果您已享受稅收優惠,在您補交稅收優惠額度后,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您所交的保險費。
若您符合合同第7條的“保單權益轉移”中所述情況,則不享有猶豫期。
◆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 醫療保險金
合同醫療保險金的保障范圍,是指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自付的,或者合同約定的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詳見合同附錄)醫療必需且合理的醫療費用。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單個保單年度內個人自負費用(指合同醫療保險金保障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當地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部分后,需要個人承擔的費用)高于 3 萬元人民幣時(被保險人需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審核后認為確實屬于醫療必需且合理的費用可以納入保障范圍),本公司在上述保障范圍內承擔下列醫療保險責任: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不含特需和國際醫療部,下同)住院治療的,對于其每次住院實際發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當地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部分后,對其當年度余額,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給付比例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其中,住院醫療費用是指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藥品費、住院手術費、床位費和其他費用。
● 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對于被保險人在與住院相同的醫療機構因與該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該次住院前七日內(含住院當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內(含出院當日)所實際發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圍的門診治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當地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部分后,對其當年度余額,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給付比例給付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
其中,門診治療費用是指包括醫生診斷、處方、藥品、檢查、護理、醫療用品等在醫療機構內發生的費用,以當地衛生或有關政府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為限。
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以及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單年度內住院及前后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限;本公司在每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以及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達到該保單年度住院及前后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時,該保單年度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以及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以附表中所列的有效期內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以及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達到有效期內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時,本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 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以門診方式接受惡性腫瘤放射治療、惡性腫瘤靜脈注射化學治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或肝硬化門診治療的,對其每次門診實際發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圍的特定門診治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當地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部分后,對其當年度余額,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給付比例給付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單年度內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限。
若單個保單年度內上述各項醫療保險金責任累計給付金額之和達到附表中所列的單個保單年度內醫療費用保險金額時,該保單年度內的各項醫療保險金責任均終止。
依據合同、合同的各續保合同,以及其他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合同(包括本公司和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若保證續保期間內(含投保首年)各項醫療保險金責任累計賠付金額之和達到附表中所列的保證續保期間內累計醫療費用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全部醫療保險責任終止。
● 特別約定
若被保險人在其醫保所屬地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已從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獲得費用補償,則本公司承擔的醫療費用范圍為被保險人已發生的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的 80%;
若被保險人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但未從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獲得費用補償,則本公司承擔的費用范圍為被保險人已發生的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的50%;
若被保險人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并已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已從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獲得費用補償,但未從補充醫療保險獲得費用補償,則本公司承擔的費用范圍為被保險人已發生的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的 50%;
對于合同約定的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醫療必需且合理的進口材料,本公司承擔的費用范圍為該材料費用的 30%。若該進口材料無法用類似國產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險人需向本公司申請,本公司將按照與國產普通型材料費用相同的方式給予賠付。
若門診治療費用同時符合住院前后門診費用保險金和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條件,我們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合同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繼續有效:
(1) 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診療;
(2) 患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3)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4)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5) 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險人斗毆、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8)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9) 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或其他空中運動、登山、攀巖或攀爬建筑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0) 被保險人戒酒或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變性手術、整形手術;
(11) 療養、康復治療、包皮環切、非醫學必需的激素治療、脫發治療、美容、減肥、豐胸或者縮胸手術、睡眠有關的研究或者治療、戒煙、矯形、視力矯正手術、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術;
(12) 使用假體裝置、各種矯正器(包括義肢、義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頸托、夾板)、輪椅及各種電動助行器械、助聽器;常規視力檢查、配制眼鏡或隱形眼鏡、視力治療或視力訓練;
(13) 因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
(14) 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15)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恐怖主義行為;
(16) 被保險人作為捐贈人而進行的器官或組織摘除,器官供體尋找、獲取以及從供體切除、儲藏、運送器官;
(17) 未經科學或者醫學認可的試驗性或者研究性治療及其產生的后果所產生的費用;
(18) 質子重離子治療費用;
(19)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產品宣傳內容僅供參考,產品責任、責任免除等內容以條款和正式保險合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