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名稱:康樂無憂兩全保險
● 產品簡稱:康樂無憂兩全
● 險種類別:人壽保險
●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不滿63周歲
● 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70周歲或80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
● 交費方式:年交
● 交費期間: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 180 日(含)為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公司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身故的,無等待期。
2.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基本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3.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所處的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如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 18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2)如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 18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41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 1.6 倍與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
(3)如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 41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61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 1.4 倍與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
(4)如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 61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
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 1.2 倍與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 1 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 2-7 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提示:保險公司不得違規銷售非保險產品,請勿參加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