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名稱:惠金生年金保險
● 產品簡稱:惠金生
● 險種類別:年金保險
●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不滿71周歲
● 保險期間:10年期或15年期
● 交費方式:一次交清、三年交、五年
◆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關愛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滿五年的首個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給付關愛金:
關愛金=首次交納保險費的金額×關愛金給付比例
(1)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方式為一次交清,則關愛金給付比例為20%;
(2)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期間為3年,則關愛金給付比例為60%;
(3)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期間為5年,則關愛金給付比例為100%。
2.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滿六年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在每個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生存保險金。
3.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合同終止。
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
王先生(30周歲,有社保)為自己投保如下產品:
1.關愛金
合同生效滿五年,給付6萬元。
2.生存保險金
合同生效滿六年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每年給付38730元,共給付4次,累計154920元。
3.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給付129100元,合同終止。
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給付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合同終止。
注:
1.本案例為虛擬案例,僅供理解產品之用。
2.以上關愛金、生存保險金的給付條件為“被保險人于合同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生存”。
被保險人因下列1-6項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項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上述2-6項情形或在第7項期間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提示:保險公司不得違規銷售非保險產品,請勿參加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