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名稱:惠金享年金保險
● 產品簡稱:惠金享
● 險種類別:年金保險
●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不滿71周歲
● 保險期間:8年期、10年期或15年期
● 交費方式:五年交
◆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關愛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滿五年的首個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給付關愛金:
關愛金=首次交納保險費的金額×關愛金給付比例
(1)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方式為一次交清,則關愛金給付比例為20%;
(2)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期間為3年,則關愛金給付比例為60%;
(3)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期間為5年,則關愛金給付比例為100%。
2.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滿六年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在每個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
(1)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間為8年,則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為30%;
(2)如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間為10年或15年,則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為50%。
3.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合同終止。
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2-7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提示:保險公司不得違規銷售非保險產品,請勿參加非法集資。